【新规速递】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陕西新规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剥夺、限制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为加强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陕西省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2、《办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还规定,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3、《办法》对代耕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4、《办法》规定,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