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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拟征收当地部分村庄的土地,每亩最高补偿11.6万元,相关村民请尽快关注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14 15:26:54 字体: [ ]

  山东潍坊市人民政府最近宣布,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政策速递】山东潍坊拟征收当地部分村庄的土地,每亩最高补偿11.6万元,相关村民请尽快关注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清源街以北、规划三里庄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正庄村

  地块2范围:清源街以北、规划三里庄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塔寺庄村

  地块3范围:规划三里庄路以西,清源街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塔寺庄村

  地块4范围:民主街以北,理工北巷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杏冢子村、东贾庄二村

  地块5范围:古亭街(友爱路—怡园路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西村、后杭埠村

  地块6范围:泰祥街(友爱路—怡园路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杭埠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拟用于工业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4、5、6拟用于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寒亭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潍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分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寒亭区农业农村局、北城街道和张氏街道拟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潍坊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11.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复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经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征地知识小课堂:

  村民在土地征收期间怀孕,胎儿能否获得补偿?

  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当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偿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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