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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北唐山三间房屋行政补偿纠纷案上诉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27 10:20:37 字体: [ ]

  在河北省唐山市某村里,费利民一家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问题,与区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费利民作为已故父亲费旺勇的法定继承人,为了维护家族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将区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但一审判决却驳回了他的合理诉求。费利民并没有因此放弃,他选择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继续上诉。最终,冠领律师不负所托,帮助委托人费利民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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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费利民的父亲费旺勇申请在自家原有房基上翻建正房三间,获得了村委会和管委会的审批。1995年,因家庭需要,父亲再次申请在院内建房三间,并得到了村委会和乡行政机关的批准。尽管未取得区土地局的最终审批,但房屋仍按计划建设完成。2002年,费旺勇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附图标明宅基地内有六间房屋。2019年父亲去世,费利民依法继承了费旺勇的遗产,包括这几间房屋。

  然而近几年,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费利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区行政机关为此制定了《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对象和原则。费利民依据该指导意见,向区行政机关提出了补偿安置申请,要求按照六间主正房的标准进行置换,并获得相应的宅基地补偿、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

  遗憾的是,区行政机关在审查后,仅同意按照宅基地面积或主正房间数(仅认可1981年获批的三间)进行置换,并拒绝了费利民关于54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请求。区行政机关认为,1995年申请建设的三间房屋未获得区土地局审批,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予补偿。费利民对此回复不满,遂在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区行政机关的回复并无不当,驳回了费利民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一不利结果,费利民并未放弃,而是选择继续上诉。经过多方打听和询问,费利民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指派郭昊律师和张念纯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展开细致分析,并且多次前往委托人所在村庄进行实地勘察,与委托人深入交流,全面了解案情。同时,冠领律师还广泛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当地的政策文件,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中,区行政机关辩称:一、作为征收主体,他们有权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本次征地行为合法,对被答辩人未获批准的三间房屋不予补偿有充分依据。二、被答辩人费利民主张争议房屋合法并要求补偿,但其中三间房屋未获区级土地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属非法占用土地搭建,不具有合法性。其依据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国家征地情况,应遵循土地管理法。三、区行政机关回复内容合法,经法定程序送达,且已给予被答辩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费利民的起诉状日期与事实矛盾,答辩人一直积极沟通协商,不存在违法或怠于履职情形。所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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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反驳,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费利民的父亲在1981年和1995年的建房申请均符合当时的法规程序,且得到了村委会和乡政府的批准。结合后续的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初步证明宅基地上房屋为正房六间。然而,区行政机关在《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中,仅以1997年所建三间房屋未经审批为由,对费利民提出的540平米安置房不予安置,这一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区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一直未与费利民签订补偿协议,且其回复中未明确费利民应享有的各项补偿和安置细节,如安置房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这显然是对费利民合法权益的忽视。该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及区行政机关的回复,并责令区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随着判决的公布,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费利民一家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应有的补偿安置权益,也为解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问题树立了新的标杆。(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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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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