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官网> 冠领新闻> 行业新闻

【胜诉故事】加油站正常经营却遭“强围”,冠领律师助企业顺利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2 10:30:35 字体: [ ]

  大冶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石油销售的企业,自2018年起便承租了茂名市某区加油站,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同年6月,大冶公司与唯友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加油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出租给唯友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一起按照合同约定对加油站进行了建设和运营。

8.png

  2023年6月,区行政机关发布了一则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包括米粮加油站在内的土地和房屋,而镇上某行政部门则被指定为征收实施单位。面对下发的通知,大冶公司虽然心有不甘,但也积极配合工作,希望能够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远超出大冶公司的预料。在征收补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于2023年10月中旬向该加油站和唯友投资公司发出了《关于对乙烯提质改造项目征拆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的通知》,要求加油站于次日停止营业并清空成品油库存。随后,行政部门即对加油站进行了围蔽施工,导致大冶公司和唯友投资公司的正常经营被迫中断。

  面对此种情况,大冶公司知道必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在经过多番打听与慎重考量后,大冶公司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指派龚梦律师、汪节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他们前往现场,仔细勘查加油站的实际情况,与员工进行深入交流,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冠领律师还对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此基础上,冠领律师制定出一套详尽的诉讼策略,为大冶公司的维权起诉做足准备。

9.png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部门辩称,原告大冶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大冶公司既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人,更不是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方,仅仅是转租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需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但大冶公司与案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同时,行政部门认为自身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也不适格,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镇级行政机关并非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主体,其是根据项目施工需要依法实施的征收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

  面对被告的陈述,冠领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其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首先,关于大冶公司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大冶公司作为转租人,若其经营活动因行政行为受到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即具备原告资格。大冶公司已提供合同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大冶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关于行政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该区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行政部门负责涉案征地工作,并实施了围蔽加油站的行为,是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该行为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支付补偿款的前提下实施,实质上构成“以拆代征”,目的不当。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加油站存在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因此,应确认被诉强制措施行为违法,以保护大冶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行政部门实施围蔽加油站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冠领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定信念为大冶公司提供了强大的支持,赢得企业的由衷感谢。(文中除办案律师外,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10.png

11.png

12.png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层、6层、15层、13层1309-1312、13A层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层、6层、15层、13层1309-1312、13A层

电话:400-8787-666

乘坐地铁2、4号线宣武门G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