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养鸽场被指违建遭重罚,冠领律师助委托人二审维权终获胜
在广东省揭阳市的一个小村庄里,侯元起原本经营着一家养鸽场,希望以此改善生活。2023年8月,县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侯元起在其承包的山林地上建设了养鸽场,认定其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随后,该行政部门对侯元起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非法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8万余元的罚款。
侯元起对此处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养鸽场占用的林地面积并没有那么多,且罚款数额明显过高。他多次向县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他选择了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然而,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后,维持了县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侯元起对此结果深感失望,但他并没有放弃,而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推荐下,侯元起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细致研判后,决定指派李静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于是指导侯元起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县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县行政部门对此判决并不服,选择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面对二审的挑战,委托人侯元起选择再次委托冠领律师,为自己出庭应诉。
在二审过程中,对方辩称: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了立案受理、通知、审查、作出复议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立案呈批表、责令恢复通知书、询问笔录、果林承包合同、现场照片等多项证据支撑,足以认定。行政机关认为,县行政部门具有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因此决定予以维持。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道:第一,处罚对象错误。县行政部门错误地将侯元起个人作为处罚对象。实际上,侯元起是养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建设养鸽场的行为应视为合作社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合作社,而非侯元起个人。第二,事实认定不清。县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中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砍伐荔枝树数量等关键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提供的证据与侯元起的陈述及现场情况存在明显矛盾,因此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县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中错误地适用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将一种违法行为认定为多种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了不当的处罚决定。第四,行政复议决定不当。原审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对县行政部门的错误处罚决定进行纠正,而是维持了原决定。这一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因此,上诉人县行政部门的理由和依据不足,希望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过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县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实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遂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这场养鸽场遭重罚的维权之路上,委托人侯元起经历了从失望到希望、从迷茫到坚定的转变。而这一切的背后,都离不开冠领律师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为化名)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