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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所说法:老城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参照什么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9-28 09:16:10 字体: [ ]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然而,一些地方的拆迁补偿方案中设定的标准可能存在不公,导致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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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一家在山西晋中的老城区居住了几十年,房屋虽旧,却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几年前,张先生所在的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公布的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进行补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需由被征收人出资购买,其中10平方米以内按优惠价计算,超出部分则按市场价格结算;原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按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可在实际操作中,张先生发现,拆迁补偿方案中所指的“优惠价格”远低于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他担心自己一旦接受这一拆迁补偿标准,将难以在同等区位买到相似面积的住房,生活品质会大打折扣。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参照什么标准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9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本案中,对于张先生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张先生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不能以显然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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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